時隔一年多,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18)日續討論《修改保險業務法律制度》。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提交的最新文本將法令命名為《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當中委員對監察費修改有所意見,建議政府釐定監察費的標準。
黃顯輝指出,委員會關注監察費方面,政府在最新的文本中,由原先保險公司每年需向政府提交20,000至100,000元監察費,大幅提升至每年30,000至100萬元,委員會認為政府需要釐定監察費收取的標準,因30,000至100萬之間的幅度變化很大,建議政府就公司規模大小作收費標準。
另外,新文本又建議規定保險公司中的行政機關管理成員,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位必須是澳門居民;至於在澳門設保險公司分公司,其總受託人制度由一名建議為可多於一名,當中一人必須是澳門居民。黃顯輝引述政府指出,規定保險公司相關人員必須是澳門居民,有利金管局監管工作。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指出,委員認為政府應釐定監察費的標準。(陳嘉俊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