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於昨(13)日繼續審議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文本中引入了新條文,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要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需取得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以及符合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其他法例,才能以外僱身份入境。
根據現行規定,有關僱主同時亦需先取得聘用許可,該名非本地居民才可在入境時獲發臨時入境逗留及居留證明,但不排除會因其他特殊原因而不獲發相關臨時許可。黃顯輝提到,根據資料顯示,去年外僱人士不獲發藍咭為63宗,今年至今為28宗,當中包括相關人士曾使用虛假資料而被拒。
委員會關注雙方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問題,黃顯輝引述政府指,勞動關係的確立取決於僱主需獲當局發出聘用許可,持工作憑證入境並獲發臨時逗留許可,雙方的勞動關係就已確立,一旦勞動關係結束,僱主必需承擔僱員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用。
三常會續議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新文本引入關於外僱取得逗留許可的規定。(馬曉珠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