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經屋法》審議接近完成

羅司:開多一次會就搞掂
08/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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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政府會就法案文本作最後修改,再交委員會過目。 (吳泳欣攝)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右)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 (吳泳欣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再次審議新《 經屋法 》,討論違規罰則問題。 (資料圖片)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7)日基本完成討論修改《 經濟房屋法 》文本,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會後表示,政府會就文本作最後修改,再交予委員會過目,「 開多一次會應該搞掂!」昨日會議上討論經屋業主違反居住用途規定的處罰問題,就文本中針對經屋業主將經屋出租、讓予他人居住或作非居住用途,以及經屋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一年內在單位居住不足183日的處罰規定,委員會認為罰款過高,政府同意建議下調有關罰則,會修改文本再交委員會審議。

政府在法案文本中建議,無論是經屋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將經屋出租、讓予他人居住、或作非居住用途的情況,均科處該單位最初售價的10%至40%罰款;至於經屋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一年內在單位居住不足183日,科處該單位最初售價的10%至30%罰款。

經屋售價上漲 罰款跟著上漲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委員會考慮到在修法後,未來經屋售價將會上升,「 假設未來經屋售價要200萬,罰10%即是20萬 」,認為有關罰款過高。

何潤生指,針對有人非法出租經屋或作倉庫等用途的行為,委員會固然同意應當處罰,不過考慮到未來除了經屋售價會上升,政府在新文本中亦加入了不可轉讓、只准售予房屋局的規定,新文本的多項修訂亦會令市民在考慮申請經屋的過程中變得更審慎,相信下調罰款不會減輕法規的阻嚇作用。

至於針對居住不足183日的處罰情況,何潤生表示,因應經屋家團成員流動的變數較大,例如有人因學習、健康等因素長期不在單位,委員會建議政府要彈性處理,應按照單位的實際空置情況,而不是根據任一家團成員的居住情況作處罰。

現有經屋實行舊制

此外,現行《經屋法》未有規定經屋預約買受人必須為業權人,而將經屋出租、讓予他人居住或作非居住用途的情況,針對涉事者是預約買受人,罰款範圍是該單位最初售價的10%至30%,針對經屋業主的罰款範圍則是該單位最初售價的10%至40%。何潤生解釋,當時政府是因應有部分經屋單位自出售後,「 冇著燈冇人住 」,因此訂立相關規定。

今次新文本還在過渡規定中明確現有的經屋住戶繼續「 行舊制 」,而將來新的經屋申請人則適用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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