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子告父母未支付留學扶養費

終院以違反尊重義務判敗訴
26/0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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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以違反尊重義務判敗訴

終審法院裁定,已成年子女若嚴重違反尊重父母的義務,父母沒必然責任與義務繼續扶養。

一對夫婦於1989年結婚後育有兩子,2010年兩子先後赴加拿大留學,期間夫婦婚姻出現問題,最終獲法院宣告離婚。在臨時扶養案的判決中,法院裁定夫婦按比例分擔兩子扶養費,包括每月開支、大學學費和假期回澳門的機票費用,但兩人均沒有支付兩子在加拿大讀書的日常生活費及學費,兩子向初級法院起訴,請求判處父母要向兩人支付應付的扶養費。兩人父親提出永久抗辯,指兩子沒有履行對他應有的尊重義務,導致失去扶養權利,但被初級法院裁定理由不成立。

父親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獲判勝訴,但兩子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審理後指出,向子女提供扶養是父母的一項主要義務,只有在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免除。原則上,隨著子女成年,親權即告終止,同時父母向子女提供扶養的義務亦隨之終止。然而,面對成年子女沒有經濟能力自行負擔生活和教育費用的情況,立法者在子女成年或解除親權後仍然要求父母履行該義務。但《民法典》第1854條第1款c項規定,扶養權利人嚴重違反其對扶養義務人的義務導致扶養義務終止,這裡所提到的義務顯然包括《民法典》第1729條規定中的子女對父母應盡的尊重義務。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在以中國人為主體的澳門社會,子女對父母的尊重是核心倫理價值,難以接受沒有尊重父母的成年子女還能夠要求父母向他們提供扶養。合議庭裁定,如果成年子女嚴重違反尊重父母的義務,父母沒有義務提供扶養。基於此,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終審法院指出,難以接受沒有尊重父母的成年子女還能夠要求父母向他們提供扶養,因此判兩子敗訴。(互聯網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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