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匯報會議內容。(梁雄業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23)日繼續討論《修改〈經濟房屋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右二)及房屋局長山禮度(右三)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梁雄業攝)
近期《修改經屋法》法案的修改內容非常大,引起社會各界熱議。(資料圖片)
李靜儀昨日指,法案修法後假設兩兄弟需要平均攤分供樓責任,兩兄弟對於誰人擁有經屋的權利需要有共識。(梁佩茵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23)日續討論《修改〈經濟房屋法〉》法案,政府提交的新文本再作修改,建議買賣預約合同的立約人必須是申請人,政府解釋有關修改是要堵塞一直被指長者帶同子女申請經屋的漏洞。過去由於分組排序,家團申請人為長者,但立約人則為較年輕的家團成員,當取得經屋後申請的長者不住經屋,是藉長者為核心家團排在較前的位置,故希望藉修改解決相關問題。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及房屋局局長山禮度昨日列席會議。會後,一常會主席何潤生向傳媒匯報會議內容。他稱,會議主要討論買賣預約合同的立約人,從昔日由家團代表擔任,清晰為須由申請人擔當。何潤生稱,政府解釋,家團及家團代表在法律上沒有清晰定義,以往由家團、家團代表立約的處理方式模糊,修改後由申請人簽署買賣預約合同的話,業權歸申請人,可望解決家團在業權上爭拗。至於結婚、遺產等衍生問題,會按現行《民法典》處理。
政府引用例子指出,昔日在分組排序下,長者上樓機會較大,長者或會帶同家團中的年輕人申請,成功上樓後長者卻會離開經屋留給年輕人居住,修改後可望解決有關不公狀況。
將查政府是否蝕賣經屋
何潤生又稱,政府在下次會議將提交氹仔日暉樓、北區青洲坊大廈、快盈大廈、青濤大廈的建築成本價及賣出後總收入,以了解出售經屋後政府有否蝕賣,或市民是否從中得益,為日後夾心階層樓宇定價提供依據。
他補充指,經屋單位售價需考慮批地溢價金、建築成本及行政成本,以免經屋售價太貴,否則會與夾心階層房屋相差不大,當然如價格太低政府會虧蝕太多。
大刀闊斧修改《經屋法》
《修改〈經濟房屋法〉》法案,政府在最近兩次會議大刀闊斧修改,一常會在本周二(21日)討論法案時,政府提交的新文本已作出多項改動,將現時分組排序改為評分排序,包括原有的家團結構、家團人數、家團成員中是否有長者或未成年人士等五個評分標準;以及新增在澳門居留時間和調整家團成員中澳門永久居民的比例。
較早前修改文本亦提到爭議較大的申請人年齡問題,原本提案中家團及個人申請人代表需年滿25歲,修改後則作大改動,家團與個人申請人在年齡上作出區分,家團申請人只需年滿18歲,個人申請人則改為年滿23歲。
另外,修改文本亦提出,家團申請人代表維持18歲,個人申請需年滿23歲,未來經屋不可在私人市場出讓,但有兩種例外情況:其中在簽訂買賣公證書起未滿六年,如有合理理由可申請解除;如滿六年則可售予房屋局,賣出價與買入價基本相同,但會減除還原樓宇原本設計所需費用。
新修改主要希望避免業權現複雜性李靜儀:兩兄弟一齊供樓業權難計
立法會議員李靜儀昨(23)日出席立法會全體會議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修改〈經濟房屋法〉》新文本的建議為經屋申請人必須為立約人,主要是希望避免經屋業權出現複雜性,將來亦避免引起經屋業權及遺產繼承的爭議。
不過李靜儀指出,假設兩兄弟需要平均攤分供樓責任,但立約人只能為申請人時,家團成員之間對於誰人擁有經屋的權利需要有共識,相信居民在組合家團申請經屋時會更為謹慎。
她補充,其實選擇由誰擔任經屋申請人,基本上不影響整體的家團計分,除了排序家團同分時,政府才會按申請人年齡、人均收入等條件作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