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會議討論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法案獲細則性通過。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及政府官員列席會議。(梁啟迪攝)
陳思晶補充,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與司法協助制度沒有衝突,兩者不是取締關係,是互相補充關係。(梁啟迪攝)
立法會全體會議討論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法案獲細則性通過。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及政府官員列席會議。
議員蘇嘉豪表示,政府在取證時可提取的數據資料包括文檔、圖片、影片和錄音等,而在小組會審議過程中指出,不包括函件和通訊內容。他指,包括文檔、圖片、影片和錄音等資料可能包括通訊內容,希望政府明晰經程序可提取的數據資料。
蘇嘉豪又舉例,法案指如當事人不同意交出電腦密碼,警方可向法官申請命令,要求當事人交出密碼。但他質疑,如有關資料儲存在電郵中,要求當事人解開電郵密碼就需要第二份的法官命令?手機或電郵驗證碼又要第三份法官命令?在面對重重密碼上,警方執法遇到甚麼難度?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有關問題已在小組會形成共識,無必要將問題重複討論。而是次修改法案是按照《網絡犯罪公約》的有關規定,完全符合國際慣例和澳門《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司警資訊電訊協調廳廳長陳思晶補充,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與司法協助制度沒有衝突,兩者不是取締關係,是互相補充關係,可讓司法人員在兩者中選擇用何手段取證。
至於蘇嘉豪擔心是否每層密碼也要向法官申請?陳思晶表示,法官一次過作出所有批示,而在實際操作中,法官往往會在現場,可馬上作出指示,並在他見證下逐步進行取證工作。(編輯:梁啟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