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辦公布三份許可

因疫情收集個資可免通知
16/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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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收集個資可免通知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不少公共及私人實體自今年1月起因實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措施而收集與處理員工、訪客等進出場所人士個人資料。相關個人資料處理受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部分情況下負責實體須依法向個資辦作出通知,個資辦考慮到疫情防控工作的廣泛性及基於便捷、經濟和有效原則,昨(15)日特發出第01/2020號「為執行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措施而收集與處理進出場所人士的個人資料」的豁免及以簡化方式履行通知的義務許可,並追溯至今年1月1日生效,在該許可的指定範圍內,各公共及私人實體處理個人資料時,可獲豁免履行通知義務。如涉及個人資料處理的轉移,則可透過簡易方式履行通知義務,相關表格可於個資辦網頁www.gpdp.gov.mo下載。

上述三分許可刊登於昨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指目的處理的個人資料僅限於下列資料:

(一)身份認別資料: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或年齡、聯絡方式、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編號;

(二)與傳染病防控有關的資料:一般健康狀況、曾出現的病徵、相關就診記錄及主管實體要求收集的資料;

(三)與進出相關的資料:進出日期、時間及地點,使用的路徑、方式、交通工具等資料;

(四)其他資料:當事人主動提供的資料,有助執行預防和控制傳染病措施的必要補充資料。

資料最長保存期收集翌日計六個月

在保存時間方面,一般情況下,如果主管實體發出的命令及指引沒有其他規定,則資料的最長保存期間為收集日翌日起計六個月,或相關措施停止實施之日起30日;如有根據主管實體發出的命令及指引針對個別當事人作出額外措施,則相關資料的最長保存期間可以延長至最後一次作出額外措施之翌日起計一年;如因司法訴訟需要,上兩款所指的期間可延長至轉交司法機構,或司法訴訟的判決轉為確定性判決後六個月。

而用於確認身份作考勤用途而進行涉及生物特徵資料的處理,僅適用於為確認身份,僅限於姓名、內部認別證件號碼、相片、進出日期和時間、職務、職位、職業狀況及工作地點;生物特徵資料在資料當事人與負責實體的關係終止日起三十天內永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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