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一等消防員因售賣過期中藥被判「貨物欺詐罪」,被保安司科處強迫退休,其後獲中級法院撤銷,保安司司長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最終終院裁定保安司勝訴,維持對涉案消防員的紀律處分。
案情指,一名消防員與家人經營的藥房,涉向四間澳門藥房銷售有效期經過篡改,但實際上已經過期的中藥,被法院裁定觸犯「貨物欺詐罪」,判處18個月徒刑,緩期2年。其後保安司司長對涉案消防員科處強迫退休的紀律處分。
涉案消防員不服,向中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並被判勝訴,其後保安司司長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涉案人售賣過期藥品的行為與消防員的任務之間存在負面聯繫,且事實具有相當的嚴重性。消防局的任務是對緊急病人及遇難人提供救助等,其職責是保護及維護市民,並向病人及遇難人提供緊急救護服務,但他非但沒有保護病人,相反還一直向他們售賣已過期藥品,即有可能是壞掉的藥品。故終審法院合議庭不認為對涉案人科處強迫退休的處分屬過重,維持了強迫退休的處分。(編輯:袁金秀)
終審法院裁定保安司勝訴,維持對涉案消防員強迫退休的紀律處分。(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