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酷對待動物終入刑

《動保法》昨頒布9.1生效
25/0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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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昨頒布9.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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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昨頒布9.1生效

澳門特區《公報》昨日刊登第4/2016號法律,正式頒布《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9月1日起生效。《動保法》訂明,殘酷對待動物屬刑事罪行,意圖令動物受痛苦,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手段對待動物,造成其肢體嚴重殘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可最高120日罰金。

澳門動物保護界乃至全澳市民爭取近十年的《動物保護法》昨日正式頒布,9月1日起生效。 (資料圖片)

在動物的一般保護方面,《動保法》列明多項法規,例如禁止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使其承受痛苦;禁止宰殺犬隻及貓;禁止飼主遺棄屬其所有、管領或飼養的動物,但動物所有人按規定將動物送往民政總署不屬遺棄;禁止為提供食用而售賣犬隻、貓,或其屠體、內臟、肉及肉製品;禁止售賣未滿三個月月齡的犬隻及貓等。

飼主的義務方面,《動保法》要求飼主須遵守八項規定包括: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物及飲用水,以及充足的活動空間;為受傷或患病的動物提供必要的醫療等;若飼主攜帶犬隻於公共地方及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走動時,必須遵守兩項規定:一、使用鏈帶牽引犬隻,又或將其置於籠中或其他適當的攜帶工具中,並佩戴准照所訂定的識別標記;二、體重達23公斤或以上的犬隻,或民政總署認為屬危險犬隻,尤其是曾有傷害人或動物紀錄者,尚須由成年人伴同及佩戴口罩或頸圈,但如果經民政總署評估及許可,則毋須佩戴。

立法路漫漫歷時近十年

在《動保法》通過前,澳門與虐殺動物相關的法例,只有1957年訂立的市政條例,嚴禁以狗及貓作為食療用途,但罰款只有澳門幣20元至200元。至於虐待動物,政府和動物組織最多是以勸籲方式處理,無權介入。2007年,民政總署推出《擁有動物法》諮詢公衆,其後易名為《擁有動物及動物福利法》、《保護動物法》等。

2013年9月,民署表示《動物保護法》已完成草案修訂文本。2014年10月,《動保法》呈上立法會大會,獲全體出席議員投下贊成票一般性通過。其後經過近兩年的反覆討論及修改,《動保法》在本月初獲細則性通過。澳門特區《公報》昨日頒布《動保法》,澳門動物保護界乃至全澳市民爭取近十年的《動物保護法》終於在立法會通過,9月1日起生效。

《 動保法》規定,體重達23公斤或以上的犬隻外出時,飼主要為其佩戴口罩或頸圈,但經民署評估及許可則無須佩戴。(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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