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公布 16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的調查報告,廉署認為行政當局對每宗沒宣告批給失效個案的具體原因或考量,屬行政當局自由裁量範疇,廉署不具備法定權限及技術資源和手段評判有關決定是否最為合適或最符合公共利益,行政當局須為有關決定負責。
報告又指,行政當局未能及時宣告臨時批給期間屆滿的土地批給失效屬行政上的不作為,不僅造成特區土地資源管理上的漏洞,損害特區的公共及財產利益,延誤土地的有效利用,而且會因土地法律狀況不明確,對善意第三者的權益造成潛在的風險。
報告建議,行政當局須盡快宣告25年期限已經屆滿的批地失效,同時在具備條件時檢討有關處理「閒置土地」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