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修訂個人申請需滿23歲

經屋去投資化只可售予房屋局
07/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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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屋去投資化只可售予房屋局
經屋去投資化只可售予房屋局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左)表示,修改後的新法適用於未來新申請。(梁雄業攝)

《經屋法》新修訂文本建議,經屋不可流入私人市場,只可售予房屋局。(資料圖片)

現行《經濟房屋法》自201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為回應社會各界意見及訴求,澳門特區政府提出修改法案,並於2018年11月13日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正細則性審議《修改經屋法》法律草案,政府日前提交了草案新文本,經屋家團代表申請年齡維持現行的18歲,個人申請人年齡則由25歲下調至23歲,未來經屋只可以用買入價售回房屋局,不可流入私人市場。有關修訂表明日後「經屋永遠姓經」,可達到簡化行政程序、協助居民解決住屋問題、以及去投資化之目的。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上周五(3日)審議《經屋法》新修訂文本,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及房屋局局長山禮度列席。會後,一常會主席何潤生表示,新文本主要對經屋申請年齡、出售規定及價格等三方面作出較大修改。原修法草案建議,家團及個人申請人代表必須年滿25歲,而新修訂文本則在年齡上作出改動,家團與個人申請人在年齡上區分,家團代表申請人只需年滿18歲,個人申請人則改為年滿23歲。至於會否進一步下調個人申請年齡至18歲?何潤生表示,「咩都有可能嘅。」

何潤生引述政府指出,修改個人申請年齡下限主要是考慮到供應量緊張,而且居民並非剛畢業就有買樓需要,但有個別議員提出希望所有申請者年齡限制均維持18歲,政府稱會考慮。何潤生形容政府有吸納委員會意見,新文本調整是「向前行咗一步」。

買滿六年只可售予房屋局

原文本建議在經屋出售時,房屋局享有購買優先權,新文本則作出重大修訂,當局建議經屋不可轉讓,但有兩種例外情況,其中在簽訂買賣公證書起未滿六年,如有合理理由,行政長官可批准解除不可轉讓的負擔。如買入滿六年則只可售回房屋局,賣出價與買入價基本相同,但會減除還原樓宇原本設計所需的費用,例如單位改動了結構間隔(三房變兩房、拆除廁所等),政府會評估恢復原狀的價格,在樓價中作扣減。

何潤生舉例說,若申請人以200萬元買入一個經屋單位,六年後出售,如單位沒任何改動,房屋局則以200萬元購入。房屋局收回翻新後,再將單位出售予其他經屋申請人。被問及現時「萬九經屋」日後是否只能原價賣給政府,何潤生指新法適用於未來新申請。

經屋售價傾向成本價

至於未來經屋售價方面,則會參考以往政府公屋等工程,包括土地溢價金、建築和行政成本。政府介紹以往公屋價格,例如2018、2019年經屋參考價按實用面積為每平方米48,000元,按建築面積為每平方米34,000元。政府強調,上述純粹是參考價,將來興建時可能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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