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的保利達海一居售樓處如今已經人去樓空。(張庚睿攝)
「海一居」帶給許多人的安家置業夢已經幻滅。(資料圖片)
「海一居」事件已經漸漸淡出人們的視線,但保利達與政府間的司法訴訟仍未完全落幕。(梁雄業攝)
擾攘多時的「海一居」事件近日再有新發展,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早前以「政府不合理阻礙其完成土地利用」為由,要求澳門特區政府賠償澳門幣253.6億元,或者將「海一居」土地重新批給保利達進行發展。經過審理,行政法院裁定原告提起的訴訟敗訴,駁回了其針對被告的訴訟請求。本報昨(2)日向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查詢,公司表示將與律師研究判決,暫時未有下一步計劃。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發出新聞稿表示,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向行政法院提起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請求就特區政府在執行「海一居」所處土地的租賃批給合同的過程中,因不合理阻礙其完成土地利用,並最終導致土地批給被宣告失效對其造成的損害而獲得賠償,又或判處政府將黑沙環新填海P地段土地重新判給保利達,以便完成相關的工程。相關賠償包括54.4億元的現有損失,184.8億元的未來收益損失,14.4億元的喪失機會損失,以及一元的精神損失,總額達253.6億元。
放棄求償有效? 法院:保利達有自主性
被告(政府)作出答辯,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已完成、原告已放棄其求償權、各項訴因之間存在互不相容的情況以及所使用的訴訟方式不恰當等多項抗辯理由。其中,在原告已放棄其求償權方面,政府指出,保利達為取得利用期的延期及發出直到批給期間屆滿之日為止的工程准照,曾於2014年8月4日作出過一項放棄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索要任何賠償或補償的聲明,政府稱由於這一聲明是有效地作出,因此排除了保利達向其要求賠償的可能性,從而必須駁回其針對被告的訴訟請求。但保利達則提出上述相關放棄聲明並非一項有效聲明。
行政法院法官經審理後指出,這是一項原告透過其向被告表明放棄求償權之意願的單方法律行為,儘管原告是被被告要求作出這樣的聲明,但原告並未因此而喪失作出這一聲明的自主性,而且被告作為單純的受意人,它所採取的行政作為,即便沾有被指控的違法瑕疵,也不能牽連到這個由表意人(原告)自己所作之聲明的有效性。
放棄求償是為了利益 不存在脅迫
其次,相關聲明並不是原告因為害怕或擔心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惡害或犧牲而作出的,相反,是它為了取得土地的利用期獲當局的批准延長而帶來的好處而作出的,因此並不存在原告所指的精神脅迫或其他可導致意思表示被撤銷的瑕疵。原告在作出放棄時,已經意識到行政當局存有不履行或遲延的情況,也已經意識到其可能享有的求償權,在這種情況下,它仍然作出了相關聲明,這顯然不可能是預先放棄權利,而是嗣後放棄,不屬於澳門《民法典》第798條規定的無效情況,所以毫無疑問是有效的。
精神賠償一元 法院:無法推斷嚴重程度
關於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法官指出,遭受損失的是一間商業公司,但原告在此部分所提出的事實即便全部被證實,也無法確定無疑地展示出行政機關的所作所為是如何具體損害了其名聲,更不要提所遭受之損害的嚴重性了,況且,原告只請求獲得一元的「象徵性」賠償,法院無法據此推斷原告所主張之損害的嚴重程度,也無法按法律要求去判斷該等損害應否獲得法律保護,因此該請求明顯不具可行性。綜上所述,行政法院裁定原告提起的訴訟敗訴,駁回了其針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海一居」如何淪為空中樓閣
早於1990年,澳葡政府向保利達批出黑沙環新填海區土地,原意是用於興建紡織廠,但隨著世易時移,保利達的「紡織城計劃」無了下文。2006年,澳門特區政府批准該地段改為商住用途,其後2010年保利達開始預售「海一居」樓花。然而在隨後的數年間,受環境評估及工程准照等因素影響,土地一直未有開展利用,到了2015年12月25日,土地25年臨時批租期屆滿。
2016年1月26日,行政長官批示宣告該地段臨時批給失效,保利達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被中級法院裁定敗訴,保利達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5月23日,終審法院裁定保利達敗訴,特區政府合法收回相關閒置土地。政府隨後宣布,原土地將用於興建配合都市更新的置換房和暫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