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海一居土地,原發展商保利達洋行要求特區政府賠償,保利達洋行被行政法院判處敗訴。
保利達洋行在索償案中提出,特區不合理阻礙完成海一居土地利用,導致土地批給失效,要求賠償合共253.5億元或把海一居土地重新批給保利達發展。
行政法院在判詞中指出,保利達洋行曾聲明不會向特區索取賠償,聲明是為了獲得延長海一居的土地利用期的好處,不存在害怕或擔心;保利達對一旦土地批給無法續期遭受的損害一無所知,亦難以令人信服;保利達在聲明時,已意識到自己可能享有求償權,也不屬於民法典規定預先放棄債權屬無效的規定。行政法院裁定被告一方,即特區提出的抗辯理由成立,判處保利達洋行敗訴。(編輯:賴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