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潤生表示,新文本建議,特定的刑事偵查組別人員在退休後基於實際工作需求有權持有、使用及攜帶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工作槍械。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27)日上午分析及討論《修改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於會後會見傳媒時表示,法案新文本建議增加關於在所屬職程最後五年內未受停職或更嚴厲的紀律處分的第一款所指人員,此類人員包括刑事偵查人員組別基於實際工作需求,有權持有、使用及攜帶口經和類型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工作槍械,以及屬退休及撫恤金制度者在退休後,又或屬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且供款時間不少於25年者在確定終止職務後。
何潤生指,在討論過程中,就槍械管理和刑事政策取向要求政府進行介紹。在刑事政策方面主要保障刑事執法人員人身安全,該政策亦包括預防犯罪、懲罰犯罪和矯正犯罪行為人的各種政策。在此過程中,由於司警的刑偵人員對有組織犯罪等大型案件處理時,可能存在發生對警察實施報復的情況。他解釋,正因這類刑偵人員長期從事刑事偵查工作,而為自身或帶來家庭安全風險,才在這個制度上為其安全提供適當的保障。(編輯:林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