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判決其中一宗案件,第4宗案件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於2020年1月24日作出判決。(網絡圖片)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發出新聞稿表示,《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至今,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曾先後審理了4宗,有人拒絕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而被實施強制隔離措施的案件。初院對4宗案件中當局實施強制隔離的防疫措施的決定均予以確認。
其中前3宗案件涉及H7N9禽流感病毒,分別於2014年3月17日和2016年2月5日作出判決;而第4宗案件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於2020年1月24日作出判決。
其中一宗2016年案件被隔離人士不服初院之決定,曾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認為,當局採用的是由眾多國內外衛生組織所制定和採納的隔離周期。在作出決定時,還考慮了有關流行病毒學的研究、病毒潛伏期間的不穩定,及病毒可能對居民帶來的致命性和危險性;此外,對於上訴人的個人自由而言,很明顯公共衛生、社會和經濟利益更為重要,因此,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強制隔離措施的決定。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對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如不遵守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的措施,可處最高6個月徒刑,或科最高60日罰金;如不遵守強制隔離措施,可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 (編輯:賴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