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跟進交通事務局對當時三家巴士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的排查工作。報告指出,交局表示分別於2014年12月至2015年中下旬分段完成相關巴士服務費的複查工作。而檢查中發現錯誤支付的班次,交通事務局在結算巴士公司往後未支付的服務費時,在對應班次上作出扣減後,才結算需支付的服務費金額。 經查核,對於涉及巴士公司A及巴士公司B的錯誤支付班次,交通事務局已完成有 關排查及結算工作,並透過抵銷的方式追回多付款項。
惟涉及巴士公司C「維澳蓮運」的錯誤支付班次,當局需要向該公司追回2011 年8月至2013年10月1日期間的服務費金額共約278萬澳門元。由於該公司在2013年10月申請破產,當局無法在該期間內提出相關的清償債權要求,但其後亦沒有就追回債權諮詢法律意見或尋求可行性補救工作,使債權得不到保障。
報告認為,作為特區政府的一個部門,對於特區政府的資源,應該盡力確保特區的利益得到保障。但在本事宜上交通事務局的處理手法有欠積極及謹慎,這不是作為公共部門應有的行為。由此可見,交通事務局在處理上述事情上明顯存在缺失,因此就巴士公司支付的服務費所進行的排查工作存有不足之處。(編輯:梁啟迪)
審計報告跟進交通事務局對當時三家巴士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的排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