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內地樓宇廣告需列齊「五證」

違反者最高可被罰8,000元
17/03/2020
30610
收藏
分享
違反者最高可被罰8,000元
違反者最高可被罰8,000元

當局提醒消費者在選購房地產前需提早了解資訊。(消委會網站圖片)

近年不少本澳市民選擇到海外或內地置業,市民也可透過各種宣傳途徑了解到業界的購房資訊,經濟局及消費者委員會表示,廣告業界、房地產仲介、報章及電子媒體等,在刊登非本澳樓宇廣告時應遵守相關的規定,提醒消費者在選購房地產前需提早了解資訊。

當局指,在本澳刊登非本澳樓宇廣告前,須留意廣告是否符合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的規定,包括廣告資訊應符合真實性原則,以及載有交樓期限及售樓條件、出售單位的實用面積等內容,並要求業界遵守盡職謹慎的義務。如在預售內地樓宇單位時,廣告內應載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編號。

當局表示,倘業界不遵守《廣告活動》第17條規定而傳播樓宇廣告者,最高可被科處8,000澳門元罰款。

消委會建議有意在海外或內地置業的澳門居民,了解當地規管房地產運作,以及小業主權責的相關法律,此外,消費者在內地購買房地產務必做到確定有購房資格、查看「五證」、不輕信售樓廣告、慎選仲介及細閱及理解合同內容。 (編輯:馮靖欣)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