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綱要法》法案中的「謠言罪」一直備受社會關注,政府在最新文本中修改相關條文,對處罰範圍加入衡量標準,謠言必須在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恐慌,而對實際造成社會恐慌的後果將會作加重處罰。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上周五(13日)討論《民防綱要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匯報會議內容表示,法案最初文本有關「謠言罪」的某些條文存在不確定性的法律用詞,政府在是次修改中清晰了有關條文,修改後的文本僅適用於三級民防狀態或以上,即不能對平日的謠言和行為入罪,與國際上對謠言不分時候和不分規範的處理更為嚴謹。
政府舉例,如八號風球時有人散布足以引起公眾恐慌的謠言,便很有可能觸犯有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法案第25條);當在改掛三號風球,且在民防架構停止運作後,即使有人造謠,也不能用上述罪名入罪。
何潤生稱,法案亦進一步明確故意犯罪意圖,有關條文規定,在大災大難期間有兩類人會受罰,包括存心造謠生事且故意編造和傳播虛假消息的人;另一類是知道相關消息是謠言,傳播會引起社會恐慌,但繼續傳播有關謠言的人。至於如明知可能是虛假資訊但繼續編造或傳播的人,將不構成罪行。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表示,委員會認為政府在是次修改中清晰了「謠言罪」有關條文。(梁啟迪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