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推出的3,000澳門元電子消費卡由5月1日起供市民使用,下周三(18)日起接受登記。行政會昨(12)日公布有關行政法規草案內容,包括規定消費卡不設補發,亦不得用於支付水電、賭場、保險等機構服務。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昨(12)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考慮到推出電子消費卡主要目的為振興消費,沒有訂出必須由持卡人使用的限制。
草案建議,向截至計劃的登記期屆滿之日持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且於指定期間內完成登記的澳門居民發放消費補貼,每名居民獲發放的金額為3,000澳門元,每日使用上限為300元,使用期為三個月,涉及的財政開支約為21.9億澳門元。
張永春補充,電子消費卡是採用「澳門通卡」方式,可委託他人代領;另外,消費卡金額若在期內未全部使用,餘額將退還政府庫房。
有關消費補貼的登記、領取及使用期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登記期為今年3月18日至4月8日,領取期為4月14日至4月30日,使用期為今年5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草案規定消費補貼以電子方式發放且不設補發。消費補貼不得以任何方式兌換為現金,僅可用於購買貨品或服務,但不得用於支付自來水、電力、天然氣、燃料、電訊服務及視聽廣播服務;跨境交通服務;境外旅遊服務以及醫療服務。同時,消費補貼不得於經營博彩活動的場所、當押舖、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內使用,亦不得用於購買上述場所的貨品或服務。
對於不法使用及收取消費補貼的人士,須返還違法使用的補貼款項,且不妨礙違法者須負倘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草案建議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於本月初曾表示,居民可使用金融管理局的網上系統進行登記,並選取指定時間及地點(32所政府機構或130間銀行分行)領卡,相關資料只會存在金管局網站內,以保障居民的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