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引述政府回應指,飼主可透過現行的《民法典》規定向動物診療機構負責人和獸醫追討賠償。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繼續分析及討論《動物防疫法》法案,法案要求動物診療機構負責人及獸醫履行申報義務,而法人亦要承擔相應責任。委員會提出,在有關機構中,持牌人、管理者和獸醫可能會出現三者同為一人的情況,要求政府在法律條文中必須釐清三者關係和罰則。
至於如現行動物診療機構存在過失或誤判行為,飼主可怎要求賠償?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引述政府回應指,相關機構負責人和獸醫僅有責任把懷疑受感染的動物或屍體,隔離在該機構或其他合適地點。動物是否受疫病感染,須由市政署確診。政府認為一般情況下不會損害飼主和動物權益,飼主亦可透過現行的《民法典》規定向動物診療機構負責人和獸醫追討賠償。(編輯:梁啟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