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跨部門小組去年9月收回路環疊石塘山一幅國有土地。(資料圖片)
有發展商曾計劃在路環疊石塘山興建百米高樓,引發強烈反彈。(資料圖片)
路環疊石塘山佔用國有土地事件,位於石排灣馬路、路環高頂馬路和陸軍路交匯處一幅面積56,592平方米土地,登記在聲請人勝鴻發展有限公司名下,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批示命令勝鴻發展在30日期間內騰空上述土地,勝鴻發展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中止批示效力敗訴後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亦被終院駁回。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5)日發出判詞稱,聲請人在行政當局批給的准照範圍內,用圍欄和鐵網圍住了該幅土地,並在上面放置了各式貨櫃和諸多材料,用途是為開發土地做準備,以便在獲行政當局批准後興建居住用途的樓宇。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2019年5月10日的批示命令聲請人在30日期間內騰空上述土地。聲請人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向中級法院申請中止上述批示的效力。中級法院透過合議庭裁判,不批准中止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效力的請求。聲請人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院:沒有事實支持的陳述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首先指出,聲請人未能以大致具體的資料證明,在就搬遷及重新安置相關材料和貨櫃所造成的財產損害獲取補償方面存在其所提出的困難。另外,聲請人所提出的涉案土地有可能在討論勒遷命令是否合法的撤銷性司法上訴的待決期間被批給第三人的說法是一項極其空泛且沒有任何事實支持的陳述。
最後,就聲請人提出的侵害商業形象造成的損害,且可能會導致客戶流失的理據,合議庭指,從卷宗中看不到執行有關行政行為會導致上訴人商業活動的終止,也看不出執行土地勒遷命令會令聲請人商業活動的開展受到限制或擾亂,並令其良好的名譽和聲譽受損。這種侵害只有在待被中止效力的行為與中止某項業務甚至關閉某間商業場所之間存在直接聯繫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發生,而本案不屬於這種情形。
基此,被上訴裁判中關於《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要件不成立的決定無可指責,因此,應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涉超高樓項目爭議 廉署指測量地界疑涉欺詐
涉及路環疊石塘山被佔用一幅國有土地,因發展商計劃興建百米高樓,引發社會爭議,從1999年到2011年,當局批出的街線圖最大海拔高度不斷提高,從不超過33.4米、放高到80米,到2011年放高至100米,備受保育人士反對。2013年1月30日,土地被發展商裝設大面積圍板,引來社會關注,要求叫停項目,廉政公署介入調查,2018年2月6日公布《關於路環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調查報告》,人們才發現原來建築項目地段,根本並非位於疊石塘山,而是在路環舊市區恩尼斯總統前地附近,面積僅有幾百平方米,並非56,000多平方米,項目的土地在測量地界及發出地籍圖過程中存在明顯錯誤甚至欺詐。
行政長官在廉署報告發布後,將事件轉交檢察院深入調查並依法跟進。疊石塘山高樓項目爭議擾攘多年後,特區政府去年9月展開跨部門聯合行動,騰空並收回該幅國有土地。土地外圍由圍板及圍網圍封,內裡存有貨櫃及雜物等。土地工務運輸局於去年5月中向相關利害關係人發出勒遷通知書,要求限期內騰空並交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