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3)日繼續分析及討論《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案。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於會後會見傳媒表示,會議中最大爭議為法案第12條「對決議的申訴」,如利害關係人受到紀律程序處分,可對專責委員會的決議,自收到相關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全會提起必要上訴;醫療專業委員會全會須在30日內對上訴作出決議,否則上訴視為駁回。
陳澤武稱,政府早前解釋是為了方便利害關係人,因為30日不回覆就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程序。但許多委員對此有意見,質疑為何30日內不能有決議?若時間不足能否改成60日,等到醫專會有回覆,總比當事人提起司法訴訟更好,之後將會與政府討論清楚。(編輯:林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