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車場去年錄得142宗濫泊

逾八日泊錯位可被罰款移走或作棄
25/0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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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八日泊錯位可被罰款移走或作棄

交通局派員處理相關濫泊車輛,以釋放有關泊位予公眾使用。(交通事務局提供圖片)

交通事務局持續打擊公共停車場濫泊行為,避免公共資源被不合理使用。根據交通事務局統計,轄下52個公共停車場2019年共錄得142宗濫泊個案,同比2018年增加35宗,升幅約32%;當中,輕型汽車佔107部,餘下則為電單車;升幅主因是特區政府去年7月接管關閘綜合體育場停車場後清理場內濫泊車輛,該批車輛佔總數42%。

交通事務局於去年7月1日凌晨零時起接管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並立即登記場內所有停泊車輛。根據當時管理公司提供的資料及經由交通事務局人員核實,場內有47部輕型汽車及12部電單車棄置車輛。

有關泊位將釋放市民使用

交通局稱,上述142宗濫泊已按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執行處理程序;其中26部車主已繳交相應款項及把車輛駛離,116部車輛經局方、警方或管理公司拖至存車場;而被拖走車輛中,有26部已被取回,62部已執行強制註銷、註銷或歸政府手續,餘下28部則待車主認領或進行相關程序,以釋放有關泊位予公眾使用。

交通局稱,四種情況均屬濫泊,在公共停車場連續停泊逾八日,亦有部分車輛為停泊在留用或私人泊車位、停泊在妨礙場內運作位置或佔用多個泊車位。根據《公共泊車服務規章》,上述行為均視作濫泊,局方可與相關部門執行處罰程序,包括對有關車輛開立罰單、上鎖、拖走並存放於存車場內;有關車主在接獲有關通知後90日內未認領相關車輛即視其為棄置,車輛會被轉交予財政部門拍賣,車主則繼續被追討過程中涉及的泊車、移走及按日計算之存放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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