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繼續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法案,二常會和政府法律顧問都認為,法案未能處理需要入屋檢查公共設施,例如現存的滲漏水問題,就算有科學根據證明滲漏水來源,但因無法入屋查證引致「入屋難」問題,主要因需保障人權和私人財產,但會研究簡易處理方法。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總結時表示,屬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公共設施,如涉及獨立單位,當要入屋檢查,須按照現行《民法典》處理,即需要得到單位所有人的許可,否則需要得到法院的許可令。
有委員認為,如屋內滲漏水問題影響千家萬戶,「入屋難」問題依舊。政府法律顧問稱,不止滲漏水,非法旅館問題同樣涉及入屋搜證問題,但本法案是無法解決,又強調需尊重個人私隱及私產,但會研究簡易處理方法。
陳澤武表示,如獨立單位內,具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公共設施,如雨水渠,電纜等,管理機關沒有額外授權入屋檢查及搜證,即使獲得單位所有人許可,如要在單位內進行工程,亦需要與單位所有人溝通,如單位所有人不同意,解決方法亦同樣要按現行法律規定,經法院處理。
法案亦提到,如分層單位所有人大會,決定聘請樓宇管理服務公司,需要以書面訂立勞務合同,惟如聘請的是自然人(個人),則可以不需簽合同。同時,如要解除合同,法案規定要在合同屆滿前的90天作通知,但由於正在第一常設委員會討論中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案,討論過程中提出改為提前六個月通知,政府稱最終會令兩個法案所訂的時限一致。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右)表示,法案建議與《民法典》相同,如未獲單位業主同意入屋檢查或維修,需透過法院裁決處理。(周婉茵攝)多年來樓宇滲漏水問題一直難以解決,影響到千家萬戶,其中關鍵是入屋檢查及搜證困難。 (互聯網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