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續議修訂《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

當局提取涉犯罪電腦資料 不包括函件及通訊內容
23/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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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提取涉犯罪電腦資料 不包括函件及通訊內容
當局提取涉犯罪電腦資料 不包括函件及通訊內容

何潤生引述政府代表表示,當局會對涉及犯罪案件的電腦系統進行提取資訊,但不包括電子函件及通訊內容。 (林嘉欣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修訂《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林嘉欣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22)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修訂《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玉英等列席會議。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於會後表示,會議主要與政府代表討論委員會所準備的問題,並聽取政府解釋。 一常會早前已徵詢律師公會意見,惟公會提交的建議內容比較全面,不適用於今次的局部修法條文,故相關意見將作為日後修訂整部法律時再作參考之用。

法案中有條文關於「 特別措施 」,當有理由相信某電腦數據資料有助刑事調查工作,則有權限司法當局可透過批示許可或命令採取措施。法案建議於電腦提取資料時,必須獲得有關事主或電腦擁有人同意,或司法權限部門許可,方可登入電腦系統進行搜證,否則,警方亦不能進入電腦系統。至於在緊急情況下,已賦予有關司法調查部門可以進入電腦系統,但必須在72小時內向司法權限部門追認許可,否則不能作為呈堂證據。

何潤生又引述政府代表解釋稱,當局會對涉及犯罪案件的電腦系統進行提取網頁、網絡平台、影音視頻、數據電子庫等資料,但不包括電子函件及通訊內容等。

此外,法案亦建議,如本法律規定的犯罪標的為《 網絡安全法 》所規定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在其業務中所使用的電腦數據資料或電腦系統,則刑罰的最低限度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何潤生稱,政府代表解釋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是包括公共和私人營運者,希望通過加重刑罰,加強對關鍵基礎設施的保障,一常會同意政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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