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前副部長、國際刑警組織前主席孟宏偉涉嫌受賄案昨(21)日一審判決,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孟宏偉有期徒刑13年六個月,並處罰金萬元(人民幣,下同)。
天津第一中院通報,孟宏偉於2005年至2017年擔任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及中國海警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升遷等事項上牟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財物折合共計1,446萬多元,行為構成受賄罪。
據通報,孟宏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會上訴。(法新社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