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報告指出,工務部門在2000年7月之前,表明政府在炮竹廠的換地過程中,只會考慮私家地及長期租借地的價值,其他土地如已交還政府的租賃地或沙紙契地將不被考慮任何價值,由此計算出炮竹廠土地的價值為澳門幣42,438,283元。
但是在2000年7月工務局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交報告中,載明益隆炮竹廠地段的價值為澳門幣136,000,000元,無疑包含了益隆炮竹廠已交還政府的租賃地及沙紙契地的價值,但當局未有說明為何會出現這種立場上的變化。
直至2006年,工務部門表示,望德聖母灣區的城市規劃有變,將會興建自然公園而不是酒店和住宅區,惟在尚未確定有關的項目會轉移到何處的情況下,工務局局長與聖母灣公司又簽署補充協議,修改《承諾書》所載明的規劃條件,將53,073平方米的B地塊的住宅實用地積比率增加至530,730平方米,且規定樓宇的高度最高可至160米,卻沒有任何文件說明為何作出更改的標準和理據。
廉署強調,工務部門在行使土地管理的權限時,行政行為的理據必需充分、標準一致,管理土地的決定要有分析、研究及論證,以免令到其他承批人或市民有因人而異、厚此薄彼的錯覺,從而影響特區政府施政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