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公布關於益隆炮竹廠土地置換事件的調查報告。廉署表示,工務局局長代表政區政府與聖母灣公司於2001年簽署的益隆炮竹廠土地置換《承諾書》時,並未按照舊《土地法》第79條的規定,要求聖母灣公司遞交其擁有炮竹廠全部土地的權利證明文件,做法不符合舊《土地法》有關交換土地的法律規定,在法律上屬「標的不能」 ,無法對特區政府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認為該換地協議無效,即不存在所謂「地債」問題。
同時,《承諾書》中所確定的益隆炮竹廠土地價值, 不僅包括了私家地及長期租借地 ,也包括了已交還政府的租賃地及無主地等整個炮竹廠的土地價值,並且將有關的國有22土地價值在溢價金中作出扣減,明顯違反了舊《土地法》 第80條「給付的平等」的規定。
廉署又指,工務部門肩負著依法管理特區國有土地的職責 ,理應對特區境內的土地的性質 、歸屬 ,以及批給土地的權限、形式和程序有最清晰的了解和最全面的把握; 在管理特區土地資源時,遵循「合法性原則」是最基本的底線,「依法辦事」是最基本的要求。廉署認為,此次益隆炮竹廠換地事件中,工務部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