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的啟示
30/1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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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的啟示

要促成金融市場健全發展,完善的法律法規是先決條件。過去國內資本市場存在許多亂象,包括欺詐發行、操縱市場、虛假訊息等等,使得國內的金融市場發展30年來,雖然體量愈來愈大,卻未能形成有效的「市場」,也未能充分為實體經濟服務。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28日通過的《新證券法》,改善了以上這些焦點問題,或將成為中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里程碑。

歷時四年多、歷經四次審議,牽動國內資本市場發展的《新證券法》正式通過,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大法,新法在發行制度、訴訟框架、違法處罰、功能監管等多個方面作出根本性的改革,實現朝向法治化、市場化發展的變化。其中最受關注的就是不再規定核准制,取消首次公開募股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制度,明確將分階段實施註冊制。並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將發行股票應「具有持續營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且在債券公開發行方面,將原來規定的「公司淨資產數額標準」取消。

另外,新法也新增訊息披露、投資者保護專章,明訂證券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加強打擊虛假訊息、欺詐發行、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其中欺詐發行處罰金額與募資規模掛鈎,最高可罰違法所得一倍;內線交易最高可罰違法所得十倍,都將對當前存在的亂象發揮立竿見影的打擊作用。

《證券法》的施行與修訂體現了中國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決心。事實上,實行大陸法的國家在法律制度上對於發展證券交易所有先天的劣勢,因為普通法較大陸法有更多的靈活性,對於不斷變化的資本市場能夠較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但也不能因此說施行大陸法的國家就無法發展出一個完善的資本市場。

20年來,《證券法》歷經了五次修改,同樣施行大陸法的台灣,1968年通過《證券交易法》後,到今年8月已修改了26次,其中2000年後修改了22次,有時甚至一年修三次,原因就是為了要讓法律趕上資本市場的變化。回看澳門,同樣是大陸法系,被寄予發展金融業的厚望,但到目前為止本澳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仍相當滯後甚至缺位,雖然我們現在沒有證券交易所,但需不需要「信託法」?需不需要「基金法」?有些東西現在沒有,不代表將來也沒有。

國家修訂《證券法》對澳門最大的啟示,是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永遠沒有「完善」的一天,法制建設永遠在路上。此次修法之後,國家有關部委的研究工作並未就此結束,《新證券法》的通過,伴隨的是另一段重新審視與檢討的旅程。對於澳門來說,如何建立一套能夠應對市場變化的法律制度,如何加速相關法律制訂、檢討、修訂的流程,是發展金融市場必須要先自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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