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今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新法其中一項重大修訂,是針對證券市場一些公司財務資料造假等欺詐發行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新法規定,對於「尚未發行證券的」違法企業,對其發行人的罰款標準由原來的「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人民幣,下同)提升到「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對於「已經發行證券的」,對發行人的罰款標準由「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提升為「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0%以上1倍以下」。
更為重要的是,不僅是對發行人,針對相關責任個人的處罰也全面升級。關於欺詐發行,舊法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新證券法》則明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欺詐違法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00萬元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代表涉及欺詐發行的企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僅要被沒收自己企業上市所得的全部收益,還可能要付出最高達到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編輯:李世達)
《新證券法》加大打擊欺詐發行力度,對於違法的企業股東、實際控制人,除沒收違法所得外,最高可罰款違法所得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