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局聯同消費者委員會今(27) 日舉行解釋會,向本澳的報章媒體、廣告業及房地產業介紹有關宣傳樓宇廣告的規定。
經濟局指於本澳宣傳外地樓宇廣告須符合廣告活動法。
最近本澳宣傳非本澳樓宇的廣告日益增加,有見及此,經濟局聯同消費者委員會今(27) 日舉行解釋會,向本澳的報章媒體、廣告業及房地產業介紹有關宣傳樓宇廣告的規定。
經濟局表示,近年不少市民到內地、其他國家或地區購買物業,特區政府一直關注;當局重申在本澳宣傳外地樓宇廣告須符合《廣告活動》法律規定,包括廣告信息應符合真實性原則,以及載有交樓期限及售樓條件、出售單位的實用面積等內容,並要求業界遵守盡職謹慎的義務。如發現違反法律規定的廣告,將依法作出處罰,當中如不遵守第17條規定而傳播樓宇廣告者,最高可被科處8,000澳門元罰款。
消委會又提醒消費者,為保護自身權益,應留意樓宇廣告內的資料,不要輕信售樓廣告。例如在預售內地樓宇單位時,廣告內應載有「國有土地使用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証」及 「商品房預售許可証」編號。 (編輯:陳宇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