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灣湖CD區土地批給期將屆滿

議員倡優化機制監督發展利用期
11/0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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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倡優化機制監督發展利用期
議員倡優化機制監督發展利用期

南灣湖C、D區十多土地批給期本月31日屆滿,面臨依法例規定回收,有關地段發展商早前表示,土地未能發展,是由於當局政策所致,認為按現行新《土地法》批給期屆滿要收回土地不公平,亦有立法會議員早前向立法會提出解釋《土地法》提案,澳廣視時事節目「澳門論壇」昨日探討相關議題,支持和反對批給期屆滿收回土地意見不相伯仲。

「澳門論壇」昨日探討南灣湖C、D區多幅土地批租期月底屆滿及《土地法》的爭議。 (林少洪攝)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副理事長關穎表示,《土地法》不考慮歸責問題就「一刀切」收地,對土地承批人不公平,認為任何法律都應該要有善意和公平原則,強調依法辦事是正確的,但現在是法律有不妥之處。她又指,當初未能預見到澳門社會發生大的變化,不能只將問題歸責任何一方,需實事求是。

議員吳國昌指出, 新、舊《土地法》清楚規定六年的土地發展利用期及25年的臨時批租期,發展商在利用期應要完成發展,完成不了理應收回,若過程中遇到困難,要主動尋求協助,利用機制解決。他續指,南灣湖C、D區的土地在1991年批出,但1997都未完成發展,隨後向政府申請延長土地利用期。而當局在過去第一條界線守得不嚴,有大批的土地早應收回,應優化機制監督土地發展利用期,釋法是沒有必要。

釋法須平衡各界利益

律師麥興業認為,法律要有公平、穩定性原則,是否需要釋法要平衡社會各界利益,例如銀行業及建造業等,不應只從某方面利益進行考慮,又指法律立完即改,會影響法律的穩定性,需要得到社會大部分價值觀認同。

律師趙崇明指,法律在實施過程中,若發現有不公平,就有修改及調整的需要,而按現時法律,25年期限一到,不問對錯,只考慮時間的流逝,便宣告土地失效,土地歸政府所有,他認為做法確實「屈機」。

另外,海一居業主聯合會會長高銘博表示,自己不是法律專家,不會評論是否修改《土地法》,強調澳門是法治社會,小業主是「農民精神」,合法用血汗錢購買樓花,就應該要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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