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灣湖C、D區十多土地批給期月底屆滿,將面臨回收,有關地段發展商早前表示,土地未能發展,是由於當局政策所致,認為按現行新《土地法》批給期屆滿要收回土地是不公平的,早前有議員向立法會提出解釋《土地法》提案,《澳門論壇》今日探討相關議題。
議員吳國昌指出,《土地法》規定六年的土地發展利用期及25年的臨時批租期,發展商在利用期應要完成發展,完成不了理應收回,若過程中遇到困難,要主動尋求協助。他指出,南灣湖C、D區的土地在1991年批出,但1997都未完成發展,隨後向政府申請延長土地利用期。當局在過去第一條界線守得不嚴,有大批的土地早應收回,應優化機制監督土地發展利用期,釋法是沒有必要。
律師麥興業認為,法律要有公平、穩定性原則,是否需要釋法要平衡社會各界利益,例如銀行業及建造業等,不應只從某方面利益進行考慮;律師趙崇明指,法律在實施過程中,若發現有不公平,就有修改及調整的需要,而按現時法律,25年期限一到,不問對錯,只考慮時間的流逝,便宣告土地失效,土地歸政府所有,他認為做法「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