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停牌」 禁止駕駛期間,踩單車亦觸犯 《加重違令罪》 。
治安警發言人表示,「禁止駕駛」期間是不能駕駛任何車輛,包括單車。 (陳嘉俊攝)
只要有足夠的保護裝備,本澳是容許市民在馬路上踩單車,但如果因觸犯交通條例被停牌「禁止駕駛」的話,則在「禁駛」期間不得駕駛任何車輛,包括單車,否則將會被重罰。而近日有一位市民在「禁止駕駛」期間踩單車,結果被治案警發現並「捉個正」,被控《加重違令罪》。
治安警在昨(12)日公布案情指,於12月日早上9時多巡邏期間,發現一名男子在行人路上「 踩單車 」,治安警上前截查後發現,該男子原來處於「 禁止駕駛 」期間。
該男子姓吳,本澳居民,33歲。治安警指出,該男子在去年10月因涉及一宗私家車撞傷途人且不顧而去的案件,最後被檢察院判處「 禁止駕駛 」一年三個月。治安警亦指出,任何人在「 禁止駕駛 」期間不能駕駛任何車輛,當中包括單車。治安警以《 加重違令罪 》將男子移交檢察院偵辦。
根據澳門道路交通法第六章第三節第九十二條中「 在禁止駕駛期間駕駛 」的第一條所指,被禁止駕駛的人在被禁期間不得駕駛任何車輛,否則會被控《 加重違令罪 》及吊銷駕駛執照。
澳門道路交通法第六章第三節第九十二條
在實際禁止駕駛期間於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者,即使出示其他證明駕駛資格的文件,均以《 加重違令罪 》處罰,並吊銷駕駛執照或第八十條第一款(四: 未有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的駕駛執照採取互惠待遇的內地、其他國家或地區發出的駕駛執照,但其持有人須通過由公佈於《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特別駕駛考試,而通過該項考試的證明文件的式樣及有效期亦由有關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下同)項所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