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的檢修和保養關係到市民的居住環境以至生命和財產安全,隨著市民對自身樓宇的維修保養意識不斷提高,近年有部分業主主動透過進行維修樓宇來美化居住環境,以及消除樓宇潛在的安全隱患。
按照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5條之規定,建築物的業權人有承擔樓宇之保存、使用及安全方面之義務。另按現行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第7條的規定,業權人須每隔五年對樓宇進行保養及維修。因此,市民日常應主動關注並定期檢查樓宇狀況,聘請合資格人士檢查及維修。
為方便業權人聘請合資格人士對樓宇進行檢驗及開展維修工作,局方近年簡化了樓宇維修保養工程的行政手續,推出了相關的申請表格,詳列需要遞交的文件和工程說明書範本,方便小業主填寫和知悉注意事項。同時,局方網頁有上載已註冊的建築商、公司及技術員名單和聯絡資料,讓有需要的市民查閱。為進一步提升居民的樓宇維修意識,局方將會繼續透過各種途徑加強宣傳。
土地工務運輸局對殘舊樓宇設有恆常巡查機制,對明顯失修個案開立卷宗跟進;當接獲市民有關樓宇失修的投訴時,局方會優先處理涉及安全或公共衛生的個案。一旦樓宇被評定為殘危或即時殘危個案,樓宇業權人必須儘快按要求拆卸,如未能接觸業權人或業權人不合作,便會啟動清拆程序,並向業權人徵收清拆費用;若屬失修個案則會通知業權人跟進及維修。
作為樓宇擁有人,是維修及保養樓宇的最終責任人,倘因樓宇日久失修而令他人性命及財產受損,業主需依法承擔所引致的責任。事實上,一幢樓宇的使用狀況好與壞,視乎業權人有否對樓宇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若能重視及做好樓宇維修工作,業主亦會得益。
近十年所開立卷宗數量統計
局方巡查殘舊樓宇並對失修個案開立卷宗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