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生效後,特區政府於內地的投資所得將可獲豁免繳納10%的所得稅。
有關豁免適用於「廣東粵澳合作發展基金」(粵澳基金)及日後同類型的投資項目。以粵澳基金的投資金額及年期計算,累計可獲近8億元(人民幣,下同)的稅務豁免。
現時,粵澳基金已按期完成全部認繳出資的投放。根據粵澳基金協議條款,澳方在粵澳基金中的投資,正按照實繳的出資獲年保證收益3.5%,而基金成立以來澳方已可取得相應的盈利回報。此外,當基金總體收益超過一定的水平時,將可獲得額外分成。
國家此項稅務優惠安排,減省了特區政府於內地投資的稅務成本,從而提升特區財政儲備投資的實際回報,體現了國家對澳門特區的關顧,並進一步支持澳門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助力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編輯:陳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