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9月起生效

議員憂犬隻不戴口罩存隱患
05/07/2016
31808
收藏
分享
議員憂犬隻不戴口罩存隱患
議員憂犬隻不戴口罩存隱患
議員憂犬隻不戴口罩存隱患
議員憂犬隻不戴口罩存隱患

澳門動物保護界乃至全澳市民爭取近十年的《動物保護法》昨日終於正式獲得通過,法案今年9月1日起生效。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對《動物保護法》法案進行逐章逐條的細則性討論及表決,經過約三小時的討論,法案最終獲通過。法案訂定多項保護動物措施,包括殘酷對待動物者,最高可被處以一年監禁,或科處120日罰金;23公斤或以上犬隻外出時需佩戴口罩或頸圈,但如果經民政總署評估及許可,則無需佩戴。

經歷近十年的漫長立法過程,動物保護界及全澳市民一直期盼的《動物保護法》昨日終於正式獲通過,法案今年9 月1 日起生效。 (陳駿騏攝)

民政總署自2007年以《擁有動物法》之名諮詢公衆,一等近十年,歷經多次修改的《動物保護法》昨日終於獲通過。在保護動物的基本原則方面,最終法案較初始文本有一定細化,主要包括:一、禁止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使其承受痛苦,但如果上述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目的屬不可受譴責,而且使用手段非屬不合理,則不予處罰;二、禁止宰殺犬隻及貓,但獲許可的科學應用行為等五項情況例外。三、禁止飼主遺棄動物,但將無法飼養的動物送往民署處理除外;放生動物若事前取得民署許可,則不屬遺棄;四、禁止售賣未滿三個月齡的犬隻及貓,禁止為提供食用而售賣犬隻、貓,或其屠體、內臟等。

虐待動物入刑既是市民關注的焦點,亦是本法案最大的亮點。法案訂明,意圖令動物受痛苦,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手段對待動物,造成其肢體嚴重殘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可最高120日罰金。

議員區錦新質疑當局為何將刑罰由原本的最高三年下調為一年。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稱,每一個罪名刑罰的設定,需要與目前整個刑法體系相匹配,所以當局認為一年是比較合適的刑罰幅度。

社會對大型犬隻的規管一直有不同意見,法案規定體重23公斤或以上的犬隻到公共地方及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時,飼主除要用鏈帶牽引外,還要為其佩戴口罩或頸圈,但若獲得民署評估及許可,則無需佩戴。

陳司:飼主有責任防止動物傷人

多位議員對此法規提出質疑,議員鄭志強表示,萬一大型犬隻甚至普通犬隻若在大廈電梯內突然發狂咬人,又沒有口罩或頸圈等預防措施,市民會非常危險。麥瑞權詢問,大型犬隻23公斤的標準如何得出?如果經民署評定獲批不戴口罩,但狗隻其後咬人由誰負責?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強調,《動保法》實施後當局仍會繼續聽取市民及團體意見。(陳駿騏攝)

議員黃顯輝稱,上述法規有可能與日後制訂的《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相衝突,因為當中《大廈管理規章》有權力規定任何狗隻在大廈任何地方均需戴口罩,他詢問,到時如果《動保法》與《大廈管理規章》有抵觸,哪個法律效力更高?

立法會議員鄭志強擔心,犬隻若在大廈電梯內突然發狂咬人,又沒有口罩或頸圈等預防措施,市民會非常危險。 (陳駿騏攝)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坦言,人都有「三衰六旺」或精神不正常時候,很難保證狗隻永遠不攻擊人,理解有人會對動物有懼怕心理,但不等於動物會傷人,而且狗隻在大廈的共同部分走動時,須使用狗帶,或將其置於籠或其他適當攜帶工具中,並非毫無管束。她又指,即時23公斤以上狗隻通過測試可豁免戴口罩,但法案亦規定飼主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動物危害人的生命健康、財產或其他動物安全,否則飼主仍需負上責任。至於《動保法》與《大廈管理規章》的關係,陳海帆認為,若有其他法例賦予《大廈管理規章》若干權力,即屬《動保法》法案中提及的例外情況,大廈可按照規章去執行。

經過長達三小時的討論及表決,《動物保護法》最終獲得通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民署管委會副主席李偉農表示,已聘請21名稽查人員,日後將分三更執法。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