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澤武稱,委員關注有否法律途徑取得私人資產辦學及介入時間。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19)日繼續審議《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法案建議,校董會成員若因履行職務而產生的報酬和支出,不納入學校的開支,即不能夠用政府資助作其支出;同時學校會為校董會的正常運作提供必要的行政及技術輔助。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委員會認同法案有關訂定。
法案規定屬法人的辦學實體消滅或解散,或自然人的辦學實體無償還能力或死亡的情況,學校便自動關閉;如學校未獲批准中止運作或關閉,為保障學生利益,教青局可直接或藉第三人代替辦學實體,讓學校暫時運作。陳澤武稱,委員關注有否法律途徑取得私人資產辦學及介入時間。
(編輯:梁佩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