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訂定統一司法見解

12/2003號法律第2條適用所有稅種
12/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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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03號法律第2條適用所有稅種

終審法院合議庭訂定統一司法見解,第12/2003號法律第2 條適用於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稅種。(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合議庭訂定統一司法見解, 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適用於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稅種。裁判於昨(11)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自公布日起構成對各級法院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

事緣財政局副局長於2015年6月19日作出決定,對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於2014年申報的243份讓與澳門威尼斯人地段I、地段II和地段III內商鋪使用權的合同結算出金額為18,021,392.00澳門元的印花稅。威尼斯人針對該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但被該院以結算稅款的行政行為不具可上訴性為由駁回。

威尼斯人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上訴勝訴,檢察院和財政局副局長以中級法院的該裁判與終審法院2014 年7 月23 日在第32/2014 號案中所作的合議庭裁判相對立為由,向終審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終審法院擴大合議庭對上訴案作出審理,指出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以及中級法院其他從2013年年尾開始的一系列裁判均裁定,在特別印花稅和印花稅方面,由於針對財政局局長的依職權結算或附加結算行為(或者就不免稅或課徵對象作出決定的行為)可提起司法上訴,因此對就該等行為提起的訴願(必然是任意訴願)作出處理的行為便不具可司法上訴性。但這一觀點不能成立,因為第12/2003號法律的標題雖然僅提到對《職業稅規章》和《所得補充稅規章》作出修改,但法律的標題並不具備規範效力,只有法律的正文才有這樣的效力。其次,雖然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沒有明示廢止所有稅種在可被提起司法上訴行為制度,是因為要做到明示廢止十分複雜,不但涉及所有與稅務有關的法律和規章,而且還包括組織法。

合議庭強調,立法者之所以會在第12/2003號法律的第2條第2款中提及「當有特別規定提到應向複評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時」,正是因為它清楚並非針對所有稅種可課稅收益的核定都可以向複評委員會提出申訴,有的稅種甚至根本就不存在複評委員會。

綜上理由,終審法院合議庭訂定如下統一司法見解: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適用於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稅種,並不僅限於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同時,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維持第一審法院以不具可上訴性為由駁回司法上訴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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