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塗鴉處並非私人建築

警:兩情況不同絕無偏頗
08/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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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警表示,早前有人在大三巴戀愛巷的建築物上的塗鴉處為私人物業,並非文物建築。(資料圖片)

早前一名男學生於被評定為文化遺產建築物戀愛巷牆壁上塗鴉,司法警察局經調查後,於昨(7日)拘捕一名涉案男學生,並以「加重毀損罪」移送檢察院跟進。

該報導一出,網絡社交平台出現許多不同評論。對此,司法警察局今(8)發出新聞稿作出澄清。

司警表示,根據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禁止在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上刻畫或塗鴉,由於該名男學生塗鴉的是一幅被評定為文化遺產建築物的牆壁,其已涉嫌違反上述法律的規定。

同時,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07條第一款規定,對性質屬文化財產,且已被法律評定為文化財產之物造成破壞的行為可構成「加重毀損罪」,屬於「公罪」,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出追究,檢察院均會依職權主動展開調查及提出控訴。

早前,亦曾發生有人在大三巴戀愛巷的建築物上塗鴉的事件,被塗鴉的為私人物業,並非文物建築。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06條第一款規定,對物件造成破壞的行為可構成「毀損罪」,屬於「準公罪」,取決於當事人是否作出檢舉(告訴),當局才會展開刑事程序,而當事人並未就此事提出告訴。

司警重申,有關法律定義非常清晰,兩者情況截然不同,市民切勿混淆,警方一直嚴格按照法律執法,絕無任何偏頗。

(編輯:鍾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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