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上訴人身為老師向學生借錢, 有違學院章程規定的無私義務。 (資料圖片)
一名任職澳門理工學院第三職階的教授,於2013年至2014年期間先後多次向兩名學生借錢,且未按約定還款,事件被校方知悉後,學院理事會於2015年5月認定該名教授違反《澳門理工學院員工廉潔守則》多項規定,作出解僱處分。該名教授於是向初級法院勞動法庭提起訴訟,認為有關情況不構成合理解僱,向理工學院求償解僱賠償、退休金供款賠償、非財產損害賠償合共逾澳門幣129萬元,初級法院經審理後駁回請求,原告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仍遭敗訴。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7)日發出新聞稿表示,案中原告自2003年9月1日開始以勞動合同任職於澳門理工學院,期間多次獲續約,直至2014年9月,擔任該學院的第三職階教授,並任教多個科目。原告於2013年及2014年任教期間曾先後多次向兩名學生借錢,並多次未按約定向學生還款,經進行紀律程序,理工學院理事會於2015年5月8日作出決定,原告的行為違反《澳門理工學院員工廉潔守則》及《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對其採取以合理理由解僱的紀律處分。
原告向初級法院勞動法庭提起訴訟,認為他的情況不構成合理解僱,請求法庭判處理工學院向其支付解僱賠償、退休金供款賠償及非財產損害賠償,合共1,290,809.85澳門元。初級法院經審理,認同理工學院的見解,駁回了原告提出的請求。原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其行為並沒有違反上述義務,而向學生取得貸款的行為並不算十分嚴重,不存在故意及嚴重違紀情節。
利用老師身份借錢有違無私義務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後指出,盡管上訴人(教授)向兩名學生借錢時,兩人與上訴人沒有直接的教學關係,然而,老師與學生之間的關係,在課堂內及學院外亦會一直維持,不會因為學期完結老師便不是老師、學生便不是學生,只有當老師或學生與學院解除聯繫後,師生的關係才可以被視為終結。學生面對老師,畢竟會產生敬畏心理,上訴人利用其老師身份向學生取得貸款便利,顯然是以直接方式收取合同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利益,其行為有違《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所規定的無私義務。
此外,上訴人身為理工學院的老師,向該院學生取得貸款便利,其行為將導致學生日後在修讀上訴人有可能任教的科目時出現利益衝突,上訴人的行為有違《澳門理工學院員工廉潔守則》所規定,避免任何可引起的實質或可預見利益衝突的義務。上訴人明知對象為學生,罔顧學生利益及學院規定,以老師身份要求多名學生提供借貸,屬直接故意,且故意程度甚高,因此認定原審法庭裁決正確無誤,裁定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