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任職澳門理工學院第三職階的教授,於2013年至2014年期間先後多次向兩名學生借錢,且未按約定還款,事件被校方知悉後,學院理事會於2015年5月認定該名教授違反《澳門理工學院員工廉潔守則》多項規定,作出解僱處分。該名教授於是向初級法院勞動法庭提起訴訟,認為有關情況不構成合理解僱,向理工學院求償解僱賠償、退休金供款賠償、非財產損害賠償合共129萬多元,初級法院經審理後駁回請求,原告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仍遭敗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儘管上訴人向兩名學生借錢時,兩人與上訴人沒有直接的教學關係,然而,老師與學生之間的關係,在課堂內及學院外亦會一直維持,不會因為學期完結老師便不是老師,學生便不是學生,只有當老師或學生與學院解除聯繫後,師生的關係才可以被視為終結。學生面對老師,畢竟會產生敬畏心理,上訴人利用其老師身份向學生取得貸款便利,顯然是以直接方式收取合同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利益,其行為有違《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所規定的無私義務。
此外,上訴人身為理工學院的老師,向該院學生取得貸款便利,其行為將導致學生日後在修讀上訴人有可能任教的科目時出現利益衝突,上訴人的行為有違《澳門理工學院員工廉潔守則》所規定的避免任何可引起的實質或可預見利益衝突的義務。上訴人明知對象為學生,妄顧學生利益及學院規定,以老師身份要求多名學生提供借貸,屬直接故意,且故意程度甚高,因此認定原審法庭裁決正確無誤,裁定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
(編輯:李世達)
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上訴人明知對象為學生,以老師身份要求多名學生提供借貸,妄顧學生利益,違反多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