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潤生指,一常會建議政府釐清有關冷靜期起算日的條文範圍。(馮靖欣攝)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建議消費者於七日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30)日繼續就有關內容進行審議,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總結表示,委員會對七日冷靜期的起算之日存在異議,認為政府應該清晰有關條文。
正在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建議如屬於須交付多種商品的情況,則自取得最後一件商品之日起計算,七日內享有可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對此委員會認為條文容易產生誤會,何潤生舉例指:「如果我買一件衫一條褲一對鞋,可能件衫著咗,但鞋又未到貨,按照邊樣貨品計算(冷靜期)呢?」此外,若購買電腦須待所有元件到貨齊全才能運作,是否按照取得最後一件元件起計算冷靜期呢?故委員會建議政府須清晰具體條文範圍。
經營者逾時退款或須付利息
另外,會議並討論七日冷靜期的退款方式,何潤生引述政府表示,目前本澳未有特定退款規定,現行《民法典》中也沒有就解除合同訂定返還價金方式,故政府建議雙方可自行協議退款方式。但《民法典》規定若經營者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退款,則須計算超出日期的利息,政府未決定引用上述規定,或另設罰金規範經營者。
訂製商品不可自由解除合同
自由解除合同亦存在12 項例外情況,包括消費者規定或個人要求而製造的商品;密封的影音錄製品或電腦軟件,僅適用於商品交付後消費者曾開啟封條的情況;訂酒店、車輛租賃、旅遊服務、演出門票等情況。何潤生表示,委員會就開啟商品封條進行討論,政府指出,若由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下開啟封條,消費者可享有自由解除合同權利,且經營者須被科處罰金;若經營者已得到消費者同意,並向其說明將喪失解除合同權利,消費者則不能自由解除合同。
超特定金額仲裁或將收費
此外,據現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文本指出,如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爭議金額,不超過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值,可由消委會透過調解解決,有關服務屬無償。
何潤生表示,委員會擔憂涉事人若聘請國際級的仲裁員進行調解,或會增加政府支出費用,認為由消委會指定的仲裁員解決爭議,才能提供無償服務。
政府代表回應表示,未來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將按照《仲裁法》修訂有關規章,包括若涉及消費者聘請仲裁員或不屬於消委會訂定的特定金額範圍內,有關仲裁服務或要收費,但具體的特定金額範圍是多少則要再研究。委員會認同政府修章方向和原則,並希望政府盡快清晰特定金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