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工務運輸局採購部的一名勤雜人員涉嫌在未獲上級許可情況下,至少95次在辦公時間經關閘出境離開澳門,期間通過致電要求兩名同事幫助其打卡,以便製造其適時上下班的記錄,被控一項偽造技術註記罪以及一項詐騙罪。初級法院經審理,裁定詐騙罪不成立,偽造技術註記罪改為偽造文件罪,並判處一年徒刑,緩刑三年執行。
檢察院不服,針對裁定詐騙罪無罪的判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原審法院已經認定嫌犯偽造出勤記錄以獲取非法利益,按照一般的人類生活和經驗法則,如果嫌犯沒有偽造這些出勤記錄,立刻便會被所屬部門發現其沒有在辦公時間工作,從而被扣減無理缺勤的薪酬,而會計和財務人員在審核和支付嫌犯薪酬時所犯的錯誤正是由嫌犯偽造出勤記錄的行為所造成的。因此,原審法院在審查這部分的證據時存在明顯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應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針對詐騙罪的部分進行重審。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