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一般性通過

雲端取證 需先得法官批示
18/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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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端取證 需先得法官批示
雲端取證 需先得法官批示

黃少澤認為偽基站犯罪判刑比率非常低,故此有要修法必要,否則對難以進一步預防和打擊有關犯罪。 (張庚睿攝)

政府代表強調,是次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只是增加賦予警方下載雲端資料權力,並非新增合法入侵、遠端取證等具爭議性的條文。 (互聯網圖片)

立法會全體會議昨(17)日一般性通過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解釋坊間爭議聲最大的執法部門可提取境外「雲端數據」條文。政府強調百分百不會違反國際公約,警方要滿足得到法官批示、合法扣押設備兩個條件後,才可延伸至合法下載其雲端資料。

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除偽基站、違反職業保密犯罪、不正當洩露安全關鍵漏洞的行為亦獨立成罪;法案並允許刑事調查部門可在司法當局許可下,提取澳門以外的電子數據資料副本,作為刑事訴訟程序證據。

司警資訊電訊協調廳廳長陳思晶在會上表示,打擊電腦犯罪法是參照國際公約,多數犯罪分子使用暗網服務,難以對之進行追蹤。他舉例,如英、美兩國在得到法官批示後,可合法入侵世界上任何的電腦和伺服器,進行遠端取證,但因涉及跨國主權問題,有關做法爭議相當大。

非增加合法入侵雲端條文

澳門今次修改法案參考了葡國、新加坡和內地做法,必須遵守兩個先決條件,首先要得到法官批示,並在合法扣押設備後,才可延伸至合法下載其雲端資料,強調只是增加賦予警方下載雲端資料權力,並非新增合法入侵、遠端取證等具爭議性的條文,亦不涉及單方面跨國取證。同時,陳思晶表示不會強迫嫌犯交出電腦或手機密碼,若嫌犯拒絕提供密碼,可向法官申請命令他交出,否則將構成加重違令罪。

司法協助仍是警方主要取證的手段,但當警方連資料放在哪國伺服器也不知道的時候,則難以申請司法協助,故參考了其他國家所用的在線取證做法。

職業保密方面,法案指從業人員不正當揭露安全關鍵漏洞有「加重情節」。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為何要訂立「加重情節」十分清晰,有關條文是以行為犯的角度訂立,不論嫌疑人是否得益,均屬犯罪行為。

至於相關條文是否需進行諮詢?他稱,此情況不是重大政策改變,只是將有關犯罪獨立,同時亦得到共識,故不需諮詢。

黃少澤稱,偽基站犯罪最早在2014年11月出現,截至今年9月,司警局進行了36次偽基站打擊行動,拘捕126名男女,當中只有四人被判刑七個月徒刑,緩刑兩年。他認為判刑比率非常低,故此有修法必要,否則難以進一步預防和打擊有關犯罪。

「偽基站」獨立成罪

他指,根據現行法律,即使偽基站犯罪分子被判刑,也可得到緩刑,如非本地居民,更只可以將其驅逐出境,完全無阻嚇力,所以今次修法將偽基站獨立成罪,適當提高刑罰幅度,最高三年徒刑,加重情況則處最高五年徒刑,增加其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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