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案將增加境外取證權限,但須先獲得司法機關許可,並須透過疑犯電腦進行取證。 (設計圖片)
立法會新一個會期今天展開,將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資料圖片)
立法會今(16)日復會,《打擊電腦犯罪法》修訂法案提交立法會討論,法案建議在現行兩類取證方式上,新增刑事調查部門在法官許可後可提取儲存於澳門以外的雲端網絡伺服器數據資料副本,用作刑事訴訟程序。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網站「安全與您」專欄昨(15)日刊文,重申增修有關法案的必要性。文章指出,隨著雲端科技發展普及,許多不法分子會將犯罪有關資料儲存於匿名或故意隱蔽的境外服務器中,因此很多國家均立法賦予執法機關跨境取證的權限。
本屆立法會新一會期今日下午3時展開,主要議程為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11/2009 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 法案建議在現行兩類在線取證方式上,即提取公開資料、經合法自願同意,新增當刑事調查部門獲得法官許可,提取儲存於澳門以外雲端網絡伺服器的數據資料副本,用作刑事訴訟程序。
法案另一修訂是將偽基站定為犯罪,建議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如情節嚴重,包括從偽基站獲利、為便於實施另一犯罪,又或用於傳輸被法律禁止的廣告、色情資訊或不法賭博活動等,則處一年至五年徒刑。法案建議自今年12月22日起生效,以配合《網絡安全法》的實施。
曾與600億基金法案一同被擱置
該法案原定今年8月7日在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但在前一日,政府在8月6日下午6時召開緊急新聞發布會,表示政府已致函立法會,刪除7日在會上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2019年財政年度財政預算》與《修改第11/2009 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等兩項議程。其中《修改2019年財政年度財政預算》擬從財政儲備中撥款600億元成立「澳門投資發展基金」法案撤回以便進行公開諮詢,《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則在今日再提交立法會討論。
罪犯電腦提資料 毋須當地政府批准
《打擊電腦犯罪法》中「雲端採證」建議有較大爭議,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曾在有關修訂法案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因應雲端技術廣泛應用,犯罪證據極有可能儲存在境外伺服器,參考國際立法模式,法案建議允許刑事調查部門可在司法當局許可下,提取儲存於澳門以外雲端網絡伺服器的數據資料副本,要求疑犯交出電腦密碼,讓警方提取犯罪證據,用作刑事訴訟程序,只要透過位於澳門的電腦系統查閱或獲取該等資料是屬合法,毋須得到當地政府批准。
西方多國均已立法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網站的「安全與您」欄目昨日刊文指出,很多國家比如美國、英國、葡萄牙、比利時、西班牙、新加坡和中國內地等,已針對互聯網雲端技術發展的特性,立法賦予執法機關跨境取證的權限。
各國所採取的措施概括來說可分為「在線取證」和「網絡遠程搜查」兩大類,是次修法中採用廣為多個國家採用的三類在線取證方法,並且對「在許可或命令下」這種在線取證方式設定嚴謹前提條件,必須符合兩個嚴格的前提要件:須先獲得司法當局批示許可或命令、須藉由已被依法扣押的電腦設備來進行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