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急速發展過程中,公共設施無法滿足居民需求,需要進行「更新」。「都市更新」後可提升社會經濟效益,舊區樓宇重建後價值提升,在商業區或旅遊區,樓宇重整後市容改善,可發展成旅遊景點,吸引遊客,改善街道狹窄情況,拓寬道路,設置人行道,改善居住環境,具歷史價值舊樓,更可發展為文創場地。
本澳「都市更新」計劃由過去「舊區重整」至今天「都市更新」,已延宕14年,今日始積極推展,繼成立《都市更新委員會》協助政府制定都市更新政策,出台《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以及成立都市更新有限公司後,近日再就訂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
法案開展為期60日公眾諮詢。為改善市民生活環境、改善澳門市容,「都市更新」計劃宜加快推行步伐,配合澳門發展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及宜居宜遊城市定位。
政府針對各區舊樓群早在2005年提出「舊區重整計劃」並成立「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以期解決舊樓居民日常生活問題,並在2006年啟動起草《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律草案,然而相關法律草案石沉大海,最終在2013年政府表示相關法律草案已不合時宜,宣布撤回推倒重來,於2015年推出「都市更新」概念,醞釀近四年最近始作出各項配套。
都市更新(Urban renewal)是將城市中已不適應現代化城市社會生活地區作必要的、有計劃的改造,始於1958年8月,第一次都市更新研討會在荷蘭召開,會上對都市更新作了有關說明,就是生活在城市的人,對於自己所居住的建築物、周圍的環境或出行、購物、娛樂及其他生活活動有各種不同的期望和不滿,要求及早對自己所居住房屋進行改造,改善街道、公園、綠地和環境,以形成舒適的生活環境和美麗市容,但一般都市更新的認知多屬狹義的「都更」,主要是指重建部分。但都市更新一般離不開三個部分,重建發展,樓宇復修或活化保育,即拆卸都更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或修建改建「都更」區內建築物、改進區內公共設施,或進行活化。
特區政府建議本澳都市更新模式,包含重建、維修保養和修復,以及保育和活化,政府會制定專門性的都市更新規劃,訂出都市更新區域,區內樓宇重建可自動適用都市更新法規。都市更新已拖延十多年,當局應及早推展,回應社會對改善社區環境的訴求,有效地持續推動社區有序活化更新,協助提升居民生活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