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簡稱《物管法》)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比過往新增了不少條文,例如因應商業活動,若地鋪的招牌不高於鋪面,毋須業主會批准就可放置招牌,但招牌必須與經營或生產的業務有關;若超過50%業主同意,則可在大廈外牆掛上招牌。法案同時新增「需繳付管理費10%用作共同儲備基金」的條文,用於樓宇維修保養等費用。
陳澤武(右)表示,法案新增不少條文,有些與商業活動有關。(袁金秀攝)
陳澤武稱,法案中分層所有權設定憑證,入伙前已規定了單位業主的責任,當大廈業主會成立後,會再定大廈管理規章明確單位業主責任。有委員關注,若「憑證」與「規章」所規定的責任出現矛盾時,究竟「邊個大啲?」,陳澤武稱,需待政府解釋兩者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