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就三宗土地批給失效及兩宗土地勒遷案判決,駁回全部五宗案件承批人的司法上訴。其中三宗上訴案涉及南灣湖C區地段,包括一幅因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被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另外兩幅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命令兩承批人於通知日起計60日內遷離上述地段,承批人不服提起司法上訴,均被裁定敗訴。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通報判決結果,南灣湖C區三幅地段其中一幅面積為1,233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1地段,承批人為澄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訂立公證書之日(1991年7 月30 日) 起至2016 年7 月30 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另兩幅分別為「南灣湖計劃」C區10地段和C區4地段,面積分別為3,490平方米和738平方米,承批人分別為寶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和福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長官透過2018年5月3日的批示宣告上述兩幅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18年7月13日作出批示,命令兩承批人於通知日起計60 日內遷離上述地段。
其餘兩幅被宣告批給失效、承批人提出司法上訴土地,一幅位於牧場街,面積為3,409平方米,承批人為王啓翔(João Wang) ,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於沒有訂立批給合同的公證書,故有效期由相關批示公布之日(1989 年11 月16 日) 起至2014 年11 月15 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6月24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另一幅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面積3,754平方米,稱為「Q2 」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於沒有訂立批給合同的公證書,故有效期由相關批示公布之日(1989年12 月29 日) 起至2014 年12 月28 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3月10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判詞稱,上述五宗案件的承批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五起司法上訴均敗訴。各承批人不服,再向終審法院提起對司法裁判的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該等上訴均敗訴,維持了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