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力智庫中心副理事長雷民強認為,《澳門民防綱要法》的修訂基本上滿足社會發展所需的相關民防功能及法律配套。 (阮漢賢攝)
特區政府正制訂《民防綱要法》,旨在訂定當局參與及協調民防行動以及其與私人實體及公眾協作的原則及制度。(資料圖片)
當局與清華大學公共安全研究院共同設計以五個子系統為核心的應急指揮平台。( 資料圖片)
2017 年「8.23 天鴿」風災令本澳防災減災機制受到嚴峻考驗,行政長官崔世安批示設立「檢討重大災害應變機制暨跟進改善委員會」,協助特區政府檢視、制定應對重大災害的危機處理方案。委員會從整個運作過程的檢討,政府、社會和居民在應對危機和災害方面存在不足,其中民防行動統籌協調制度和相關工作機制有明顯改善空間,現行規範民防工作的第72/92/M號法令沿用至今已超過25年,為配合實際所需,經參考國家減災委員會專家組建議,特區政府正完善現行民防法律制度,使民防體系能夠更好地統籌、協調公共部門、私營機構和民間行動。
特區政府正制訂《民防綱要法》,旨在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參與及協調民防活動以及其與私人實體及公眾協作的原則及制度,以確保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持社會經濟運作。
法案內容包括建立健全監測預警機制、信息報告機制、應急決策和協調機制、公眾溝通及志願協防機制、粵港澳區域協同聯動機制等。法案已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正在立法會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
雷民強:確立統一指揮機制救災
群力智庫中心副理事長雷民強認為,《澳門民防綱要法》的修訂基本上滿足社會發展所需的相關民防功能及法律配套,法規起到最重大的作用是規劃各部門在本澳發生重大災害時,通過《民防綱要法》相互協調進行救災工作。
《民防綱要法》的修訂,確立由行政長官為澳門民防的最高權力當局,負責領導、協調跨部門工作。提升民防聯合行動的指揮級別,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聯合行動指揮官,負責領導民防架構及指揮民防行動。
雷民強指出,過去特區政府通過成立工作小組的形式參與救災工作,欠缺統一指揮救災機制;而法案修訂則讓政府建立起統一指揮救災機制,讓所有部門各自的職能可以按法律依據得到更好發揮,部門即使在行政程序方面遇上灰色地帶,在統一指揮機制下仍然必須執行救災指令,增加部門運作靈活性。
為救災義工提供保障
另外,在「天鴿」風災期間,本澳的志願工作者在救災工作之中發揮相當巨大作用。雷民強認同《澳門民防綱要法》的修訂為志願工作者在救災期間提供相關保障,發揮積極作用。另一方面,《澳門民防綱要法》的修訂更為志願工作者提供培訓和教育,包括走進校園進行前期教育,有助鼓勵澳門居民在遇上災害期間樍極投身成為志願工作者救災意識,進一步認識政府部門救災工作以及相關的救災設施,加以配合和使用。整體而言有助提升社會人民的素質。
《民防綱要法》修訂目的:
一、回應社會發展形勢
使民防制度更能符合當今世界公共安全的發展趨勢;配合智慧警務的發展,提升民防體系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效率;與國家及鄰近省區在共同應對區域性民防事態時形成協同效應。
二、推動民防強勢統籌
革新民防事務的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確保預防和戒備工作有序開展、政令集中、資訊流通,提升社會對災害事故的應對意識、防範能力和執行能力。
三、調動社會共同參與
建立制度加以管理和保障,引導民間支援力量配合整體民防行動,形成最大合力。